駕駛轉彎要打方向燈,但高雄就有民眾拍到一輛警車在轉彎時,只打了三下方向燈不符合規定,進一步檢舉,結果得到的回覆是只要有打燈就行,認為被吃案,投訴到警政署,結果逆轉,經過檢視後認定員警轉彎後才閃燈,有時間差,判定違規,將對員警開出1200元罰單。
檢舉警車違規,搬出法條2019年10月1日新修定的法規,按照規定轉彎時要全程打方向燈,但警方回應,拿出交通部解釋函,表示可以從寬認定,只要轉彎過程中有打燈都不會開罰,讓檢舉人質疑不合理再申訴,結果逆轉。
岡山分局交通組長王威程:「在重新審認之後,認為巡邏車已經完成轉彎動作,方向燈才亮起,予以開單舉發」
員警因此挨罰1千2,而原因就在於,影片中,員警車頭已經過了一半之後才打方向燈,被認定是已經轉彎後才打燈,加上員警屬於執法者,應從嚴要求,因此檢舉成功。
民眾:「基本上我還是覺得要一視同仁,除非他是有鳴笛或者怎樣(有勤務)。」
民眾:「會覺得檢舉達人很無聊,因為警察有時候也是對我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到底該不該罰,民眾看法兩極,在新北五股也有一名陳先生自認自己被檢舉的很冤枉。
記者洪浚緯:「很多車子為了要閃臨停的違規停車車輛,因此是跨越了雙黃線,但是就被檢舉達人因此拍照檢舉,收到罰單之後覺得很無辜。」
拿出檢舉照片,陳先生說當時因為有轎車臨停,幾乎占據三分之二的車道,他才會跨越雙黃線閃開,結果被檢舉,挨罰600到1800元,覺得不合理,像類似違規跨越雙黃線,雖說是事實,但是因為特殊狀況導致,民眾可以向警方申訴,還是有機會可以取消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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