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不滿15歲外甥不服管教,反綁外甥雙手雙腳後,命外甥坐躺在裝滿水的浴缸導致溺斃。雖屢次希望法院判死刑,但二審高院依凌虐致死罪判劉女8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被害少年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母親數年前罹癌病逝,民國107年間住家因火災被毀,少年和父親及妹妹暫住劉姓阿姨位於新北市三重區的住家。
108年8月6日晚間,劉姓女子不滿少年習字時打瞌睡,命少年到浴室,不顧少年哀求「不要綁我…阿姨不要」,拿童軍繩反綁少年雙手雙腳,使少年無法掙脫,並要求少年坐躺浴缸內並注滿水,且將少年頭部壓入水下數秒以示懲罰。
劉女隨後離開浴室抽菸,返回浴室時發現少年已臉部朝下溺水,送醫後回天乏術。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劉女觸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罪,考量她自首、少年父親願意原諒,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劉女觸犯凌虐致死罪,審酌劉女使少年飽受凌虐之苦,另考量劉女收留少年的父、妹同住,犯後坦承犯行,屢次表明希望法院判處死刑,深具悔意,且少年父親表示願意原諒劉女,判刑8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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