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蘆竹王陽明」的李姓男子涉嫌偷拍自己與女子的性愛影片,並在網路上散布,受害者包括15歲少女。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李男10年徒刑,另判2年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7歲的李男於民國105、106年間偷拍與女友、女網友的性愛影片,並多次上傳網路,受害者包括年僅15歲的少女,有女子想要疏離,李男傳送訊息恐嚇對方。
另外,李男趁一名女子將手機放在他住處時,複製手機內女子與他人的性愛影片並散布在臉書、YouTube上,甚至在臉書上留言恐嚇女子。檢警查獲時,發現李男的影像圖檔多達300G。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秘密、加重妨害秘密、恐嚇等多項罪名,判處李男10年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8月。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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