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2016年2月因強震倒塌,釀115人死亡,災戶提出侵權損害求償,台南地院認定建商林明輝等人偷工減料,應負賠償責任,今天共判賠4億5000餘萬元,全案可上訴。
台南維冠大樓這起侵權損害求償訴訟,原告是災戶及家屬128人,被告是維冠公司負責人林明輝、維冠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及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公司負責人胡家禎、技師鄭東旭及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求償金額是新台幣49億9971萬1314元。
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原告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規定請求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房屋損害、裝潢損害(即房屋內財產損害)、扶養費及其他損害(包含車損、攝影器材毀損、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害及喪葬費),扣除已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後,判賠3億5766萬5388元。
此外,原告依消保法第51條規定,得請求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連帶給付直接損害金額(即扶養費、家屬罹難精神慰撫金以外部分的損害)1倍懲罰性賠償金,判賠1億106萬9174元。
台南地院認定林明輝、洪仙汗為偷工減料及增加樓板面積,指示更改繪製配筋詳圖及各樓層結構平面圖,嚴重影響維冠大樓結構安全;鄭進貴、張魁寶應負實質設計監造人的責任;鄭東旭未盡專業設計的注意義務;胡家禎明知鄭東旭非登記開業專業結構技師,仍指派鄭東旭負責維冠大樓結構分析與設計業務;大合公司出具錯誤的維冠大樓結構計算書。上述全應負侵權賠償責任。
台南市維冠金龍大樓2016年2月間因強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民事求償6案中,首案是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及大合鑽探技術公司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元,台南地院今年1月16日認定維冠倒塌是過失非故意,判賠7億餘元,全案定讞。
另外,台南地檢署向建商林明輝等人求償犯罪被害補償金,台南地院今年1月17日判賠7536萬1186元及法定利息。這是6案中業經一審判決的第2案,目前上訴二審。
林明輝等5人全因業務過失致死,判處刑度5年定讞;先前遭羈押的林明輝,2017年9月21日轉受刑人身分,其他4人也於2019年3月4日入監服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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