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這名OL,前前後後,至少偷了八家藥妝店,但是法院開庭時,她供稱因為精神有異,才會忍不住想偷。但是法官調查,她只偷自己需要的美妝產品,而且,有一次被抓包還想逃離現場,可見知道自己做的事情是違法,有辨識犯罪的能力,並非無行為能力,認定偷竊,依法判刑拘役跟罰金。
朱姓女子則是偷遍雙北市,從新北市的三峽、中和一直到台北市的松山區,她都曾經伸出第三隻手,算算,竊案至少八起。但,她每次落網,都向法官供稱,因為罹患身心上疾病,才會犯案,但其中一名法官認為,她除了偷特定種類商品外,甚至,被發現時,第一時間,就想逃離現場,想掩飾犯罪行為,這跟平常人,害怕被抓的反應相同,這些都足以證明,具有辨識犯罪的行為能力。
律師陳尹章:「自從嘉義鐵路警察案件之後,比較常見是在法院審判書上面,見到被告主張說他有精神喪失或是精神疾病,(法官)綜合行為的考量,判斷上這些情形有沒有辨識能力,顯著下降或喪失的情形,如果有才有調查的必要。」
類似這樣占地上百坪的美妝店、或是賣場,在台灣越來越多,業者也會加派人手巡視,但,難免還是會有死角,難以用人力顧及,像是這名男子,戴著口罩躲在角落把標籤拆除,半年得手10萬元商品,又或是像這名婦人,把商品夾帶進廁所剪標偷走,竊案層出不窮,也難怪法官要嚇阻歪風,不希望精神疾病,成了脫罪的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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