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3歲女童去年1月中旬跟爸爸到自助洗車場洗車,結果陳屍副駕駛座,爸爸供稱,女童玩空氣噴槍,放進嘴巴致死,媽媽控訴是爸爸害死女兒,高雄地方法院下午宣判,女童父親鄺姓男子,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10個月,全案還可上訴。女童媽媽認為太輕,要提上訴,也希望法官進一步認定,女童父親有無涉及殺人罪。
108年一月發生在高雄的噴槍奪命案,三歲女童跟爸爸鄺姓男子到洗車場洗車,孩子被高壓氣體灌入體內奪命,法官認為,女童也有可能自行將噴槍放入口中把玩噴氣,女童父親依過失致死罪,一審判處1年10個月。
橋頭地院庭長黃宗揚:「他把噴槍置於鄧童隨時可觸摸的地方,又沒有這個,及時去注意鄧童有沒有,擅自觸摸按壓那個噴槍,針對這個部分法官認為也有過失。」
監視器拍到男子背影,他手上拿噴槍,疑似女童手指從父親腋下垂落,但因為角度而沒有最關鍵的證據,證明鄺姓男子拿噴槍噴死女童,而女童媽媽鄧姓女子早已心力憔悴,沒有到庭聆聽判決。
女童媽媽鄧小姐:「上訴到底,因為我認為殺人就是要償命,沒有辦法叫他償命,但是他的刑責應該是,應該是高的。」
上個月辯論庭,男子跟法官說女兒喪命是意外,希望從輕量刑,氣得鄧小姐痛罵,這不是人會做出的事,現在一審判1年10個月,她認為太輕,再次強調前男友早有預謀。
女童媽媽鄧小姐:「小朋友的身體狀況跟頭腦狀況,已經產生就是無法自主的狀況,怎麼可能自己拿噴槍。
女童媽媽會提上訴也希望法官進一步認定,男子有無涉及殺人罪,因為她怎麼想也想不到三歲孩子,手哪來的力氣自己把玩噴槍,甚至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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