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涉嫌在中和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一、二、更一審均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有量刑理由與事實不盡相符等違誤,今天發回高院更審。
李國輝於民國106年11月初,在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承租的公寓套房內,自認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聲音;他覺得是同鄉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對他侮辱,曾向蘇姓同鄉提出警告並揚言放火報復。
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106年11月22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當天晚間8時32分返回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逃離現場,造成9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自己一時之快,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依殺人罪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李國輝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仍判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高院更一審仍判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依職權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的量刑說明中,針對李國輝犯罪時所受刺激部分,判決理由的敘述與事實欄記載不盡相符,理由僅稱李國輝為了警告蘇姓同鄉而放火,事實欄卻提到與胡姓室友爭吵等其他因素。
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判決以李國輝曾另涉放火案遭判刑確定,應知放火為法律不允許的行為,但原判決所指的另案是107年3月29日宣判,晚於本案發生的106年11月22日,認定與事實不符,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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