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府技工應姓男子被控向土資場業者收賄,檢調查出應男月薪3萬餘元,除購買千萬房屋外,銀行帳戶有968萬餘元,由於應男對財產來源交代不清遭檢方起訴,法院審理後,判他2年徒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於民國106年6月15日接獲檢舉,指擔任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技工應姓男子,自102年開始向土資場業者收取每月30萬元賄款,基隆地檢署也分別在107年3月和4月間接獲檢舉,由檢方指揮新北市調處對應男實施通訊監察。
檢調查出,應男月薪扣除勞健保等費用後約3萬3000元,自102年2月23日至去年3月5日間,除現金存款外,107年2月7日曾將14萬8000元現金交由妻子存入銀行,帳戶內合計達565萬8000元。
此外,應男於民國102年11月16日以總價1050萬元簽訂基隆市一間房屋,取得建物所有權後,銀行將核撥貸款以現金存款方式分26筆存入共403萬元,加上565萬餘元,應男帳戶內共有968萬8000元,金額遠高出他的薪資收入,來源可疑,且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應男在檢方偵訊矢口否認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犯行,辯稱在偵查中已盡量說明,但因時間久遠,無法逐筆說明,僅泛稱曾向妻子借款100萬元、打牌贏錢、郵輪上賭博所餘款項和李姓友人還錢,未就財產提出合理說明。
法院指出,100萬元並非小額借款,應男的妻子並未提出事證證明,不足採信。此外,根據李姓友人證稱,借款的最高金額和借款時間與被告所述不一,至於打牌所得和郵輪上賭博剩餘款項,應男也未提出其他事證佐證說詞。
法院指出,應男僅於審判中初次訊問時坦認犯罪,之後即飾詞否認犯罪,未見悔意,也未提出合理財產來源說明,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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