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信商銀董事長劉炳輝被控貸款1.6億元,隱匿關係人重大交易致財報不實,二審依申報財報不實罪,判劉炳輝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經新北地檢署起訴,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的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判劉炳輝有期徒刑3年6個月。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判決指出,劉炳輝為板信商業銀行負責人,妻子廖美雲(三輝建設公司負責人)為板信銀行董事暨關係人。
劉炳輝明知板信銀行子公司板信資產公司名下,位於台北市八德路3段附近、松山區延吉段等6筆土地,為廖美雲利用上勝建設董事長許永壽出面,以新台幣1億7967萬3000元價格購買,並向板信銀行申請貸款,卻於民國98年12月間主持板信銀行常務董事會議時,使這項貸款迅速順利貸得1億6160萬元,
劉炳輝並於99年間編製板信銀行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財務報告時,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隱匿關係人重大交易,使財務報告發生不實結果,並公告且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審認定,劉炳輝就本案土地的實際購買人為廖美雲,知之甚詳,依證券交易法的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判刑3年6月。
案經劉炳輝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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