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耀德吸毒後騎機車違規被警員薛定岳發現,追緝途中兩車擦撞,薛員撞上分隔島身亡,薛員的父母提出民事損害賠償,法院判決王男賠償薛父200萬元,薛母271萬餘元。可上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王男去年8月28日下午4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忠孝東路與秀峰路口時違規紅燈左轉,汐止派出所警員薛定岳發現後上前攔查,王男因無駕駛執照且剛施用毒品愷他命,拒檢且在人車往來頻繁道路超速蛇行、闖越紅燈及逆向行駛。
法院指出,薛員追緝至基隆市七堵區新台五路二段與福三街路口時,因王男超速行駛,薛員發現王男的機車時已閃避不及,薛員的機車右側撞擊到王男的機車左側,薛員倒地並往前滑行,頭部撞擊前方路口分隔島。
事故發生後,王男未停車查看薛員傷勢協助送醫,反而加速騎機車逃離現場,薛員經送醫後宣告不治。刑事部分,基隆地院去年12月間判決王男12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薛定岳的父母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王男給付薛父新台幣613萬餘元(含扶養費113萬餘元及精神慰撫金500萬元)、薛母638萬餘元(含扶養費138萬餘元和精神慰撫金500萬元)。
王男答辯,對於事情發生的過程他沒有意見,但薛員沒有依法定程序攔檢,且是薛員來撞他,因薛員踹他的機車,他心生恐懼才會蛇行。原告請求的金額是天文數字,他負擔不起,但可以在出獄後每個月侍奉原告。
法官查出,薛父名下有房屋和田地各1筆,財產總額約403萬餘元,應能以財產維持生活,請求扶養費無從准許;薛母在106年度、107年度皆無所得,名下也無財產,得請求71萬7107元扶養費。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審酌薛父名下財產總額約400萬元,薛母名下並無財產,而被告王男名下也無財產,兼衡王男因為躲避查緝導致薛員死亡結果,和侵權行為樣態等因素,認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應各以200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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