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蘇澳男子游俊閔與外地釣客為釣點起爭執,游男搶輸後找來多名友人想給對方教訓,卻打死羅姓男子。更一審判游男4年10月刑期,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高院更一審上訴,全案定讞。
游俊閔與友人李毓霖民國104年到南方澳釣魚,來自宜蘭冬山的羅姓男子與哥哥賴姓男子等友人稍晚也到此處,雙方為爭奪釣點爆發衝突,游男先推賴男一把,反挨對方一拳,羅男則拿起置竿架作勢攻擊,游、李眼見寡不敵眾,離開前揚言要讓羅等人「走不出南方澳」。
兩人離去後,游男馬上向李男聲稱想報復,李男於是找來林鈺霖、林哲民、楊舜丞、陳佑仁及曾姓少年等5人,7人持漂流木及棍棒回現場。在游男與賴男兒子搶奪置竿架時,李男及5名友人圍毆羅姓男子,游男還阻擋賴男兒子上前搭救,使得羅男遭毆打致死。
游男事後向警方自首,一行人否認意圖殺人,聲稱只想給對方教訓。游男則表示,事前說好不能打頭,沒想到鬧出人命。
檢方將曾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並依殺人罪起訴游男等6人。一審判游男8年、李男7年8月刑期,其餘4人則分別處以3年8月至7年4月刑期。二審則因與家屬達成調解,改判李男4年6月刑期,其他涉嫌共同傷害致死者被處以最高3年7月刑期。
游俊閔部分則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游男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並於犯後自首得予以減刑,但犯後仍抱持推託卸責態度,不符合情堪憫恕條件,請求再減刑實屬無據,因此維持二審4年10月刑期。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游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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