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毆打7旬母親並掐頸致死,辯稱有思覺失調症求輕判。士院認為林女有精障,但行為時有辨識力、控制力,不予減刑,今天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刑18年,可上訴。
全案起於40多歲的林女與母親同住台北市天母社區,長期與母親爭吵。108年3月1日上午,林女自認母親亂拿她的訴狀,又認為母親擺放裝有4張百元鈔的玻璃罐是在詛咒她死亡,因而心生不滿。
同日傍晚,林女在客廳拉扯母親頭髮、出手推打,甚至將母親踢倒在地踩踏,並以鈍物毆打母親背部,另猛掐頸部,直到母親倒臥血泊。林女直到晚間10時許才報案,林母不治,士林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本案事證明確,但認定林女並無置母親於死的動機及故意,變更法條為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
判決指出,台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認為,林女有被害妄想、幻聽、幻覺,心理鑑定報告也指出林女有長期幻聽,另審酌林女對話內容常逸脫社會常情及現實,認為林女案發時主觀上沉浸於母親偷藏訴狀、要詛咒她死亡的被害妄想情境中,處於思覺失調症病程的活躍期。
但合議庭認為,林女第一時間向檢警消謊稱母親遭2名男子攙扶回家時已受傷,還向鑑定醫師詢問是否會判死刑,顯示林女因幻想、幻覺而影響行為動機,但對於行為時所採取的手段違法知之甚詳,行為時具備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無疑。
合議庭並指出,林女當天多次毆打母親,過程中還前往精舍、倒垃圾,返家後繼續毆打,可以認定行為時仍具備主動抑制內心想法或衝動的能力;林女當天還先將玻璃碎片撒在地上,要等母親踩傷後施暴,顯見能夠忍耐遲延並等待最佳下手時機,犯後始終意圖規避責任,因此認定控制能力並未欠缺或較常人顯著減低。
合議庭認為,林女行為時未因精神障礙而導致辨識力、控制力顯著降低,不得減刑。
此外,心理鑑定報告指出,林女長期在父親、母親及前夫情緒暴力陰影下成長,在美國時因前夫常發脾氣甚至動手打人造成心理壓力,又在精神不濟下發生車禍,以致生理與心理出現狀況,而林女病情加重,應與母親阻止向外求援的態度有關。
合議庭審酌全案事證,認為林女若持續接受治療,強化病識感,再犯機率應不高,另審酌林女手段殘暴,使被害人生前承受極大痛苦、折磨後死去,逆倫犯行引起社會不安,考量讓她長期在矯正體系接受治療並評價罪責後,判刑18年,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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