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檢偵辦海軍承德艦士官長洪景政私自拷貝艦上電腦系統國防秘密及軍事機密案,高雄高分院今天審結宣判,依外患等罪判處徒刑1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指出,已遭撤職的洪景政明知海軍艦隊指揮部規定任何官士兵均不能攜帶隨身硬碟至艦上,且在艦上也不能拷貝任何電腦設備資料,含一般行政電腦、通信系統及戰鬥系統資訊,且相關資訊屬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的電磁紀錄,也非其職務上應知悉或持有者,竟於民國92年間購買硬碟一枚,並攜至承德艦上未經許可及授權下,假借維護電腦進入戰情室,利用無人之際下載資料。
檢方表示,洪景政再於106年1月以相同手法進入戰情室拷貝電腦系統內的資訊,無故取得承德艦上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多次收集屬於中華民國國防及軍事上應秘密的電磁紀錄。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獲報於107年1月持搜索票前往洪景政位於高市三民區住處搜索,當場查扣硬碟;高雄高分檢檢察官指揮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憲兵指揮部高雄憲兵隊等前往停靠在海軍左營軍港的承德艦勘驗,全案偵結依涉外患等罪嫌提起公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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