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洛興不滿房東拒絕他入屋取物,持水果刀朝房東左胸猛刺1刀,深達14公分而傷及心臟,導致房東身亡。一審依殺人罪判處游男無期徒刑,二審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於民國107年9月16日發生命案,被害的郭姓房東手捂滿是鮮血的左胸向超商求救,但因傷重倒地,送醫不治。在旁買晚餐而目睹的溫姓記者機警抄下可疑男子車牌號碼,助警逮獲游男。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游洛興因欠繳房租常與房東爭吵,107年9月16日下午,游男要求房東開門讓他進到承租的套房拿取物品遭拒,但迫於房東房內另有他人而離開現場。
游男離開現場後心情越趨不滿,購買水果刀後重回租屋處,持水果刀朝房東左胸猛刺1刀。房東趁隙逃跑向超商求救,仍因失血過多倒臥在地,經送醫急救不治。
游男辯稱房東侵占財物,雙方因而起口角,只是持刀揮舞,沒有殺害房東的意圖。
一審調查全案證據,認定游男持鋒利水果刀刺進房東左胸,且刀傷深達14公分,殺人犯行明確,並審酌游男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應予嚴懲,另考量游男犯後未坦承殺人而不見深切悔悟之心,甚至寄信恐嚇被害人家屬,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游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游男仍辯稱不小心刺傷房東,無殺人犯意。二審承審合議庭認為,全案事證明確,游男確有殺人故意,犯後態度不佳,今天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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