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晚間11點多,新北市一名騎士與朋友相約夜遊,行經台七乙三峽路段,遇上聯合稽查,沒想到執法人員認為他的『傳動外蓋』不是原廠就開單,罰單上的法條還寫錯,指控道交條例18條根本沒有第10款,轄區警方回應,是員警不小心誤植,將會立即更正。
車主vs.稽查人員:「我還是不了解,到底問題是出在哪邊,你有沒有改過嘛,你說你有沒有改過嘛,這個是不是原廠的。」
7日晚間11點半,車主行經新北市三峽台7乙5.7公里,碰上臺北區監理所與警方聯合稽查,指控執法人員現場說不出明確標準,只丟了一句,有疑慮自行申訴。
遭取締當事人蘇先生:「我說我車子是因為摔了,然後壞掉了,所以才換這一塊,這比較便宜啊,他跟我說這不是原廠的樣貌,就要開罰單。」
傳動外蓋,警方過去是針對沒加蓋加強取締,因為整塊鏤空,零件噴飛,有安全疑慮,但車主已經加蓋,怎麼還被罰?
監理所人員回覆,原廠有完整包覆,使用副牌仍有鏤空,因此認定不符標準,但仔細看看罰單法條,車主再次傻眼,警方依道交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0款舉發,但查一下並沒有這條法令,原來是員警不小心誤植法條。
遭取締當事人蘇先生:「他沒有他的評定標準,然後是不是合法還是非法,我是消費者如果非法的東西,我們當然不會去買,店家也不可能販售。」
夜遊被攔查開單已經很掃興,警方還搞烏龍寫錯法條,解釋將立即更正,但傳動外蓋目前沒認證標籤,有人驗車會過有人驗不過,這標準誰說的算?後續衍生消費糾紛,讓業者和顧客好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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