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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放無薪假 僱主付薪水到退休?

記者 莊雪屏 / 攝影 林隆士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09/03/31 13:1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不景氣,很多人被迫放無薪假,但法官這項判例,資方嘗到敗訴。台中一位57歲的婦人,老闆以她工作疏失造成工廠損失,將她記大過,懲罰放無薪假,宋姓婦人不同意,要求回公司上班遭到拒絕,對此婦人告上法院,而法官認為,無薪假處分於法無據,判決雙方雇用關係存在,廠方必須按月付給宋姓婦人3萬元薪水,直到恢復上班。

這是一家塑膠工廠,57歲的宋姓婦人,在工廠工作負責裁切,但廠方貼出「懲處公告」,以裁切錯誤導致客戶和公司損失,不只記她大過,還規定去年10月29日到11月5日這6天,放無薪假做為暫時性處分。

宋姓婦人委任律師蘇哲科:「(婦人)她當然是說,希望能夠繼續回去工作啦,因為已經57歲了,她希望說,能夠做到退休啦。」

宋姓婦人不同意被迫放無薪假,天天到公司要求上班都被拒絕,最後竟然以「曠職」的理由遭到公司開除,突然沒了工作,宋姓婦人不服打官司。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放無薪假的這個部分,法官調查結果認為,這部分跟『勞基法』規定是不相符。」

法官認為,放無薪假是重大勞動條件變動,必須經過勞雇雙方協商訂定,在員工不同意下逕自處分休無薪假,就是違法,於是判決勞資雙方僱用關係存在,而且廠方必須按月付宋姓婦人3萬元薪水,直到她恢復上班。

塑膠工廠老闆:「(判決)不公道啦,你叫法官,你看他要不要雇用,叫他去雇用,叫法院看能不能雇用她,實在太無理。」

問題是,如果廠方堅持不讓婦人回去上班,依照法官判決,現年57歲的婦人,直到65歲退休,不用工作,這8年還可以再領288萬元,該讓婦人回去上班嗎?法官這項判決,給資方出了一道大難題。

◎照片翻攝: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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