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品風波的富味鄉食品涉發布重大不實訊息案,高院更一審今判前董事長陳文南、前副總經理林秀蓉均2年4月徒刑;陳文南及前董事陳瑞禮被控證交法背信罪部分則獲判無罪,可上訴。
富味鄉遭檢調查獲以低價棉籽油混充高檔油牟暴利,公司股價還呈異常波動,檢調懷疑高層涉嫌內線交易,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搜索公司及公司負責人住家等11處,約談陳文南等32人到案說明。
新北地檢署起訴陳文南、陳瑞禮及林秀蓉;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證交法等罪判陳文南應執行5年6月、陳瑞禮3年6月、林秀蓉3年4月。
二審法院106年底認定,陳文南、陳瑞禮共同背信,以混油假冒純芝麻油購入及賣給消費者,使富味鄉公司損失新台幣1億3136萬1880元;陳文南、林秀蓉以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摻入所販售的調和油品,卻對外公告及散布不實資料指「棉籽油全數外銷」 。
二審認定,陳瑞禮另為富鼎公司董事長,陳文南為富鼎公司董事,兩人為增加富鼎公司收益,從民國100年間起指示以80%「玉米原油」及20%「黃麻原油」比例混合後,充作純度100%「白麻原油」販賣給富味鄉,另指示富味鄉品保人員油品不必抽驗,而付款給富鼎公司1億3136萬1880元。
二審法院判陳文南4年、陳瑞禮2年6月、林秀蓉2年4月,富味鄉公司所受損害1億3136萬1880元,全數應予沒收,第三人富鼎公司不能因犯罪而保有鉅額不法所得,因此宣判沒收。
最高法院今年4月間認為判決理由不備及沒收適法性有疑,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多次開庭後,今天宣判。
高院更一審指出,陳文南、林秀蓉明知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摻入所販售的調和油品並在國內銷售,竟違反證券市場訊息揭露的正確及公信原則,做出「棉籽油全數外銷」的不實公告,構成犯罪,分別判刑2年4月。
更一審審酌,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富味鄉賣混油獲利並依詐欺取財罪對陳文南、陳瑞禮各判1年10月徒刑確定,因此富味鄉向富鼎公司買油,依陳文南、陳瑞禮的主觀犯意,是為富味鄉圖不法利益,屬於同一個詐欺行為,就算富鼎公司取得差價利益,也只是陳文南、陳瑞禮就詐欺犯罪所得在富鼎公司與富味鄉公司間如何分配的問題,這部分不構成背信罪,因此判處無罪,富鼎公司從富味鄉所獲得的交易所得,非犯罪所得而不予沒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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