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維持一審4年有期徒刑判決;更二審今天變更法例依預備行求賄賂罪改判9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更二審合議庭認為,李全教指使共犯向市議員谷暮.哈就提及「企業家贊助」、「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探詢意願,但谷暮.哈就都予拒絕,僅屬於勸誘,尚未形成對價,應論以預備行求賄賂罪。
國民黨籍的李全教2014年競選台南市議長,擊敗民進黨提名的議長候選人後,爆發賄選,遭台南地檢署起訴移審,台南地方法院裁定以新台幣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
台南地院判處李全教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2017年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李全教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首度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去年8月維持台南地院判決,最高法院撤銷再度發回更審。
李全教也因涉及競選市議員賄選,當選無效定讞,市議員及議長身分同時被剝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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