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二審皆被判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依精神鑑定,認定犯案時沒有喪失行為辨識能力,須負完全刑責,仍判他死刑。
湯景華是在民國103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決無罪。湯男自認求償無門、心生不滿,105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以汽油點燃機車引發大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並不在家,火勢蔓延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包含一個未成年少女,形同滅門。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高院二審皆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以原判決論罪不周延等違法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期間,法官函詢醫院了解人被火燒的痛覺程度,做為量刑參考,日前辯論終結,湯景華仍堅持沒有放火,律師則主張,湯景華因精神疾病及服用藥物,導致喪失行為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
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依據亞東醫院精神科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以及鑑定人醫師鄭懿之、陳俊霖到庭陳述鑑定意見,認定湯景華在放火行為時有完整的行為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因此認定湯景華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更一審審酌,湯景華因偶發糾紛,就縱火殺害翁男及其全家人以滿足報復心態,且於行為前即有縝密的思慮、計畫及準備,並非一時衝動失慮,本案多達6人死亡,死者死亡前均經歷烈火燒灼極大痛苦,湯景華犯罪情節嚴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最嚴重的罪行」要件,因此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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