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前巡官李原銘涉嫌詐領加班費2876元,士院考量李繳回不法所得、犯罪所得在5萬元以下,依法減刑,今天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李原銘民國105年11月至106年7月間,擔任大同分局行政組巡官,106年7月4日起調任交通警察大隊擔任警務員。
106年3月間,任職大同分局的李原銘未外出督勤,仍不實填載超勤時數統計表;106年8月,已調任交通大隊的李原銘同樣未外出督勤,卻浮報加班時數。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李原銘偵查中自白且繳交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符合2次減輕事由。
士院指出,李原銘坦承所有犯行,案發後自我檢視超勤申領資料、主動向服務單位繳回犯罪所得,並撰寫公文報告向服務單位致歉,犯後態度甚佳。
士院審酌,李原銘自承甫到職,業務不熟悉,於辦公室處理其他業務而未實際督導,因怕未實際督導將被懲處才造假,並參考李男從警迄今共累積153次嘉獎、記功4次,顯示其品行尚優。
士院還考量,李原銘停職中沒有收入、停職前月收約6萬元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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