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黃姓雇主15年前給印尼籍看護500元,要求與對方性交易,遭拒後竟強壓對方在床,撫摸胸部、下體得逞,事後遭檢方提起公訴。不料,黃男在審理期間逃逸;高雄地院日前依規定,宣告黃男犯強制猥褻罪已過10年追訴期,獲判免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黃男2005年10月3日晚間10時許,拿出500元給印尼籍女看護,要求性交易,但遭女方拒絕;豈料,黃男在當晚11時許闖進看護房間,不顧對方反抗強壓在她身上,撫摸其大腿、下腿及胸部,強制猥褻得逞。
檢方在同年12月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黃男,卻在移交審理後,傳出黃逃匿,致審判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在2007年3月27日發布通緝,合議庭認為,黃所犯強制猥褻罪嫌,屬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為10年,比較修正前、後追訴權的時效計算,適用最有利的規定,追訴期為10年。
合議庭經查,本案追訴權時效應從2005年10月3日開始計算,加計4分之1追訴權停止期間2年6月、偵查日至通緝發布日期間1年4月18日等,扣除提起公訴日至法院繫屬日期間1月19日,期限為今年7月2日,至今已過時效,因此判決免訴。可上訴。
實習編輯/陳冠宇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