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小隊長陳揚宗被控利用查緝仿冒品案,詐騙知名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二審今天依貪污等罪判刑2年、緩刑4年,須繳公庫15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揚宗在民國104年11月、12月間查獲LV仿冒商品,明知查獲仿冒品後所需的貨車載運至贓物庫,運費均由公款支付,卻佯稱運費須由原告支付。
受LV公司委託協助調查及鑑識工作的鑑定公司負責人,代為墊款運費新台幣2萬5000元。鑑定公司負責人再向LV公司請款獲准。
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將陳揚宗起訴。一審法院考量他坦承犯行,無前科、有悔意,已繳回2萬5000元,且全案犯罪所得不到5萬元,判他2年徒刑、緩刑4年,須繳公庫15萬元。
陳揚宗提起上訴主張,二次詐騙行為是接續犯,應論一罪,且情勘憫恕,應可減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二罪,判刑2年、緩刑4年,須繳公庫15萬元。可上訴。
二審指出,被告兩次施用詐術及取得財物的時間均不同,著手實行犯罪階段也不同,應論二罪而分論併罰,且被告犯罪情狀並無引起一般同情達可憫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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