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學補教老師宋吉德藉故邀約女學生飲酒後,帶往飯店性侵未遂,二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宋男3年2月徒刑。宋男以量刑過重等理由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依歷審判決指出,宋吉德以宋文為化名,在高雄市一家公職補習班擔任行政學老師;被害女子為宋吉德學生,一心想考取公職,宋吉德便以介紹已考取公職的優秀學姐給女學生認識為由,邀約女學生到居酒屋餐敘。
民國105年10月間,女學生因認為宋吉德是會照顧學生的好老師,不疑有他赴約,與宋吉德、另名刑事法老師等人用餐,但宋吉德口中的學姐始終未到場,宋吉德面對女學生詢問也僅含糊虛應。
宋吉德提議轉往酒吧續攤,還說女學生可以繼續向刑事法老師請教問題,女學生因此答應。女學生在酒吧飲用調酒,因時間已晚出現疲態,宋吉德便以護送女學生返家為由,將女學生帶往飯店意圖性侵,所幸女學生堅決抵抗而未得逞。
女學生離開飯店房間後,在電梯內情緒激動搥打電梯,隨後請飯店人員幫忙叫車,還趴在櫃台哭泣,另傳訊給刑事法老師,表示「老師,我逃出來了,我打算再也不上宋文老師的課」、「你們都不是好人」、「我只是一個簡單的女生」、「我不做這種事」。
女學生天亮後傳訊給宋吉德質疑「你為什麼要脫我衣服又毛手毛腳?」,宋男回覆「讓妳不舒服,我向妳致歉!不過,妳真的展現了極強的意志力。」女學生隨即向警方報案。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宋吉德3年2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宋男利用補習班老師的權威性及女學生求榜心切,以介紹學姐給被害人認識的惡劣預謀手法傷害女學生身心,犯罪事證明確。
二審認為,一審判處宋吉德有期徒刑3年2月適當,維持原判。宋吉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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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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