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行駛國道時,一般通常是因為超速被開罰,但如果開得太慢,也是會遭到取締受罰。苗栗縣一名張先生,日前收到一張違規紅單,違規事由「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非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行速90公里。」張男因此遭國道警方開罰3千元。對此他怒罵「根本就是搶錢!」而且單憑照片很難信服有違規行為,對此國道員警回應,當下張男並未依最高速限100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違規的確屬實,員警舉發並無不妥。
張先生表示,自己很常行駛國道4號,完全了解該處路段的最高速限僅100公里。6月28日上午10點左右,他行經國道4號7.5公里處時,遠遠看到一旁有警察在進行測速照相,當時擔心自己超速,所以下意識踩了一下煞車,時速在90公里,沒想到卻被警方開了一張龜速罰單,讓他很不服氣。
張先生認為,自己當時見到路肩有警車,自己會習慣性踩一下煞車,當下減速和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才會降到90公里。但他認為只憑這張照片,完全無法呈現當時的車流狀況,員警怎麼就以此認定違規呢?除非有錄影存證,否則自己無法心服。
對此國道警方表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是超車道,若是當下並未出現塞車情況,小型車得以在該路段容許下的最高限速開在內側車道。由於國道4號的最高速限是100公里,當下張先生行駛在內側車道的時速僅90公里,認定違規屬於依法舉發。若是張先生認為有疑問,可以向監理單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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