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涉嫌於106年11月在中和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二審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犯案前已有放火紀錄,民國106年11月初在中和區興南路承租的公寓套房內,自認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聲音;他覺得是同鄉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對他侮辱,曾向蘇姓同鄉提出警告並揚言放火報復。
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106年11月22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當天晚間8時32分返回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逃離現場,造成9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自己一時之快,遷怒無辜他人,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依殺人罪量處死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高院審酌李國輝表示後悔,但對死者家屬的賠償隻字未提,有殺人犯意,縱火犯行手段殘忍,奪走9條人命,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不得不施以極刑對待,有永久與社會隔離必要,今年5月仍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科刑資料時,只廣泛詢問「就被告之科刑範圍有何意見?」並未針對李國輝的精神鑑定報告書、看守所輔導紀錄等資料給予李國輝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也指出,原審判決事實欄先記載李國輝放火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之後又稱李國輝是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而放火,前後矛盾。
最高法院還認為,原審判決既然認定李國輝放火造成9人死亡,另5人逃過一劫,卻未論述李國輝觸犯9個殺人既遂、5個殺人未遂罪名,也不恰當,以原審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發回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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