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莊豐銘酒駕撞死騎士,賠償家屬900萬元,一審以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為由減刑,判刑2年並緩刑5年;更一審認為無顯可憫恕之處,改判3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民國105年8月間,在中國工作的莊豐銘返台與朋友聚餐,喝酒後開車上路,途經苗栗縣縣道140線與縣道121線交岔路口時冒然左轉撞上郭姓騎士,導致郭男送醫不治。莊男肇事後,逃逸回家休息。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審酌莊豐銘賠償新台幣900萬元、犯後態度良好,與面對民事賠償態度消極、未盡力依約履行的酒駕致死行為人顯屬不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刑。
一審另考量莊豐銘漠視酒後不得駕車的禁令,導致正值青年、尚待展開美好人生的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父母終身承受失去愛子、難以金錢彌補的傷痛,依酒駕致人於死、肇事逃逸等罪判刑2年,緩刑5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莊豐銘積極和解,部分原因是為了早日解除限制出境,而一審認定莊男情堪憫恕,無異使經濟能力較佳者,在恣意酒駕致人死傷後,得以高額賠償而遁逃重刑處罰,如此結果,對頓失親人、哀痛逾恆的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
二審認為,莊豐銘犯罪情狀並無顯可憫恕之處,改判有期徒刑3年10月。
莊豐銘不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仍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莊豐銘對更一審判決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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