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南化山區去年發生的2戶3屍凶殺案,男子郭濬毅為了區區5000元,以榔頭擊殺外婆、叔公及嬸婆。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以被告有再社會化的可能,判他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今天判決,郭濬毅犯強盜罪,故意殺人(李清祥),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李蘇靜),處有期徒刑15年。又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李胡木哖),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台南地院判決書指出,38歲郭濬毅去年5月10日在台南市南化山區民宅竊取77歲叔公李清祥財物未得手,且被叔公發現斥責,憤而持榔頭攻擊叔公頭部,造成對方倒地不能抗拒後,再戴上工作手套偷取現金新台幣5000多元。
郭濬毅犯案後準備離開時,被76歲嬸婆李蘇靜發現,郭濬毅再以榔頭攻擊嬸婆頭部致死;住在隔壁的83歲外婆李胡木哖聞聲出來查看,聲稱要報警,郭濬毅又持榔頭攻擊外婆頭部、胸部致死,並將現場布置成遭外力侵入劫財的假象,且盜取現金4000多元。
郭濬毅隨即駕車到南化山區丟棄作案用榔頭、工作手套等,才返回台南市永康區住處,隔天將換下的血衣血褲丟棄在大樓垃圾箱。
郭濬毅沒有前科,有固定工作及正常家庭生活,台南地院合議庭認定郭濬毅具有中等智識程度,有學習能力,一連串行為都是出於有意識的動作,相互緊密關聯,具有時序性,但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被害人家屬和被告也有親屬關係,未提出告訴或求處極刑。
合議庭認為3名被害人都已死亡,若郭濬毅處以極刑,對郭家及其他親屬勢將造成更大傷害,且被告經過矯治有再社會化的高度可能性。
合議庭審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所作成之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指明所有人皆享有生命權,包括被懷疑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的人和已經被定罪的人,因而判決應執行無期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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