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涂姓男子日前被路燈的水泥基座絆倒,右膝蓋因此骨折,他向政府聲請國賠85萬元。但台北市地院認為當時光線充足,涂男須為自己的不注意負責,酌減賠償20萬元。
判決書指出,涂姓男子在2016年8月中午行經台北市天津街33號前人行道,不慎被路旁的水泥燈座絆倒,右膝蓋當場骨折。隨後輾轉送往台大醫院住院及開刀治療,直到2017年8月又再度住院,進行右膝蓋的拔釘手術。
涂男認為,該街口設置了路燈燈桿基座及交通號誌燈桿,使街口寬度不符合法律規定,台北市公燈處及交通局交工處各自有設置、管理欠缺,進而侵害到他的身體權。涂男綜合醫藥費、交通費用、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聲請國賠85萬餘元。
被告的公燈處及交工處認為,基於交通流量考量,事發的巷口確實有設置路燈及交通號誌的需求,但因為路幅狹小,難以拓寬人行道。在種種限制下,已經將燈桿盡可能地靠在人行道兩側邊緣,至今也無民眾反映有何缺失。
實習編輯/陳沛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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