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這起打架案,因為當事人不告傷害,警方只以社維法開罰,為何不能用罪比較重的『聚眾鬥毆』來偵辦?原來刑法150條,過去判例,法院對『聚眾鬥毆』定義,是公開而且是不特定人士參與,像這種有針對性,找朋友來揍人,就不符條件,往往警方送案件,最後不起訴,但律師說,這判例與現在脫節,行政院也修法定義『三人以上、強暴脅迫』就是聚眾,送立法院審查,案件不送,法院也沒機會改認定。
律師周武榮:「沒有破壞到社會秩序,那為什麼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開罰,這裡是很矛盾的事情。」
原來,過去判例,認為違法要件,必須是在公開場合,而且是不特定人士參與打架,但,現在往往因為金錢、感情等糾紛,衍生出街頭打群架案件,針對性強,而且找來的都是朋友,不符合條件,警方送件可能不起訴,為了遏止這種亂象,『聚眾鬥毆』定義也已修法,認為『三人以上、強暴脅迫』就觸法,送立院審查,警方案件不送,法院也沒機會更改符合現況的認定。
律師周武榮:「所有的人隨時都可能,因為一群人在打架,就影響到了社會秩序,那所以說社會秩序法,罪章裡面的公然聚眾,這樣的定義,最高法院是不是應該考慮,要變更他的定義解釋。」
打架民眾:「怎樣!來呀!來呀!」
時代不一樣,臉書、通訊軟體一號召,往往鬧事的人就聚集,如果便宜行事,以為每個案件都一樣,打群架沒重罰,也難怪層出不窮,修法要防堵之外,檢警能否一條心,避免類似狀況,一再上演!
打架民眾:「打啦!不要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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