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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無法定義務!警無權使用強制力

記者 李潔 / 攝影 王經綸 報導
發佈時間:2019/06/18 13:07
最後更新時間:2019/06/18 15:57

持續追蹤這起消費糾紛引發的警民肢體衝突!依照法令規定,關係人並沒有法定義務與權利,因此警方需要她配合調查,只能以口頭要求或通知傳喚,不能使用強制力,但這回,警方不僅在現場與對方拉扯,還到醫院把人扛出來,被害人身心受創,已經搬離原本店面。

圖/TVBS

 
記者李潔:「案發的服飾店距離派出所,其實不到三百公尺,原本以為是治安很好的地方,沒想到消費糾紛,引爆這樣的衝突,被害人事後身心受創,已經不在原本的地點做生意。」

回頭再看一次監視影像,員警將僅僅是「關係人」的女店長嗩喉、重摔,又在醫院急診室把人上銬、扛走、依法恐怕沒有這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係人不具有法定地位,也沒有法定義務與權利,警方不能使用強制力,只能口頭請她配合,或是發通知等傳喚,除非對方開口謾罵或出手攻擊,警方才能依法制止。

 
記者李潔:「弟弟與顧客在五分埔商圈發生衝突,女店長只是關係人,而警方有強制力有必要像這樣子,把她從這裡帶走嗎?」

信義分局回應,劉姓女子當時對執勤員警提出傷害與偽造文出告訴,案件經過北檢偵查終結,檢方認為員警依法執勤,採取必要手段裁定不起訴,對方再議仍遭高等檢察署駁回,至於當天帶隊去急診室,把人扛走的派出所副所長,如今仍在五分埔所服務。

目擊民眾:「他就是人家客人要買東西,他弟弟不知道怎麼樣的,就吵起來,(警方)就要處理沒處理好,那個女孩子哪知道就吵起來了,跟警察大小聲。」

圖/TVBS

警方表示,是醫院說傷者可以出院才會把人帶走,但一路從服飾店到急診室,面對僅只是關係人身分的劉姓女子,如此激烈手段對待,比例原則似乎沒拿捏的那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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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扯#消費糾紛#監視影像#偽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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