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都有收過超速罰單的經驗!而高雄市一名徐姓駕駛,之前因超速16公里被開罰1600元!但他認為,員警測速取締的位置距離警告牌有些距離,要求撤銷罰單。最後法官認為,超過300公尺確實違反規定,警方舉發程序違法,判予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徐姓駕駛在去年(2018年)7月開車經鳳山區臨海路往北,限速50公里路段,他的時速卻達66公里,被高市警局交通大隊鳳山分隊測得超速16公里,逕行舉發,徐接到罰單後陳述不服,但交通局裁罰仍開出16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1點。
徐提告,指當時員警取締測速時,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違反法定要「明顯標示」的距離。不過高市府交通局則稱,明顯標示距離,是指「警告牌」與「違規地點」的距離,所以徐被拍到超速的位置離警告牌204公尺,仍是超速違規要罰。
法官認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逕行舉發,「採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明顯標示」,因此雖然徐男有超速事實,但警方,舉發程序違法,應予撤銷被告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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