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與蕭姓友人飲酒聊天後不歡而散,隨後持刀砍殺蕭男36刀致死。一二審判陳男死刑,更一審認為並非無再社會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陳姓男子與蕭姓男子是好友,兩人民國104年11月8日晚間6時多,在彰化縣社頭鄉老人會館外涼亭處飲酒,席間因細故口角,不歡而散。
陳姓男子當晚持刀前往蕭姓男子住處,往蕭姓男子頭部、四肢與胸部共砍36刀,導致蕭姓男子流血過多休克死亡。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陳姓男子犯案,依殺人罪判處死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時,合議庭認為陳姓男子無教化可能,維持死刑判決;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審酌陳姓男子患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就診,並有酒精依賴及睡眠障礙等精神疾病,若量處無期徒刑,至少應執行25年,屆時已年近8旬,長期在監服刑並接受矯治後,應足以改過遷善,因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姓男子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已考量陳男為精神障礙者,並審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認為陳男尚非完全無矯正再社會化的可能,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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