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天昊在臥室縱火,導致臥病在床的祖母葬身火窟。高院二審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謝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謝天昊原本與母親同住,民國106年3月間,謝男對母親家暴,謝母經基隆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並退租原租屋處。
謝天昊頓時無處居住,因此自行搬到祖母住處,與當時77歲且已中風臥床多年而無法行走的祖母及祖母的外傭同住。
106年4月28日晚上,謝男因跟母親相處不睦而心情不佳,於翌日凌晨4時30分許,在房內點燃紙類等易燃物洩憤,並放任火勢延燒,隨後騎乘腳踏車逃離現場。
火勢冒竄後,外傭發現時已無法抱動謝男祖母逃生,為求避難,自行從3樓陽台窗戶爬往隔壁3樓逃過一劫;而謝男祖母則因一氧化碳中毒,導致呼吸性休克而死亡。
基隆地方法院一審判處謝天昊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也認為謝男犯罪事證明確,仍判處無期徒刑。
謝天昊主張二審未依法減輕其刑、量刑過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依精神鑑定報告等證據資料,認定謝男行為時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較低,但未達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程度,因此無法適用減輕其刑的規定,如此認定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指出,謝天昊對自我行為的衝動控制能力稍嫌不足,可作為量刑因子,但不是判斷犯罪成立與否或罪責有無的標準,否則個性暴躁易怒、偏激執拗的人,遇有不合己意就任意妄為加害他人,卻得以此為藉口請求減刑寬典,善良人民將失去保障。
最高法院也認為,謝天昊不關心祖母不打緊,與祖母同住後仍恣意妄為,但犯案動機並非出於殺害祖母的直接故意,對祖母的死亡也非常難過,家屬也希望給予更生機會,二審審酌所有量刑情狀判處無期徒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駁回謝男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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