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駱姓男子4年前7月深夜騎車時,一隻蟑螂突然飛進他的安全帽亂竄,嚇得駱男趕緊路邊停,卻撞上楊男為停在紅線上的汽車,造成下巴骨折、下排牙齒斷2顆、下唇裂傷等傷害,事後駱男提告楊男求償467萬,高院認為楊男應自負5成責任,再扣除已領強制險及楊男在刑事庭賠償的50萬元後,改判楊男再賠92萬餘元賠償金。
判決書指出,駱男2015年7月深夜12點許騎車途中,一隻蟑螂飛進安全帽,駱男路邊停卻撞上楊男違停的汽車,導致下巴不規則穿透傷、下唇多處錯裂傷、下排牙齒斷2顆、下巴骨開放性骨折、右膝、左下肢挫傷、左睪丸腫等傷害,因此向楊男求償467萬。
審理期間楊男指出,雖然自己有違停事實,但並未熄火且有打警示閃燈,車禍主因應是駱男快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汽車,應自行負擔5成過失責任;高院審理認為,駱男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而楊男停靠在禁止臨停標線路段是肇事次因,雙方應各付5成責任。
駱男可請求賠償的金額包括:機車修理費9853元、醫療費用6623元、看護費用3萬元、不能工作損失4萬餘元、牙科手術醫療費用62萬元、勞動能力減損311萬餘元、除疤手術費用5萬餘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顱顏手術費1萬5千元,共438萬餘元。
由於駱男需自付5成過失責任,438萬餘餘元減半是219萬餘元,再扣除已領的強制險77萬餘元,以及楊男先前賠償的50萬元,高院判楊男須賠駱男92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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