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范姓男子被控在KTV於女性友人飲料下藥(FM2),待她飲用後暈眩無力,帶到賓館性侵得逞。最高法院今天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范男7年8月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范男與被害女子在民國106年1月底赴台中市一家KTV唱歌,范男明知氟硝西泮(簡稱FM2)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卻趁女方前往洗手間時,在女方飲料中下藥,待她飲用後暈眩無力,帶到賓館,不顧女方口頭拒絕,仍性侵得逞。女方甦醒後,前往醫院檢驗並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期間,范男否認下藥性侵,辯稱飲料是女方自己去拿的,他沒有把毒品摻入女方的飲料裡,2人有到賓館,他沒有與女方發生性行為。
法院調查,女方的尿液驗出FM2毒品的代謝物反應,女方下體採集的精子細胞與范男DNA相符。
法院審酌,范男為成年人,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以FM2下藥性侵被害人,犯後未見悔意,也賠償被害人損失,犯後態度不佳,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8月;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而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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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防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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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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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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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提醒您:
◎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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