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黃姓女子在懷孕2個月後,進入一間公司擔任計畫部專員,沒想到期間突然早產,導致得剖腹生產,女兒在出生後沒多久就夭折。她回到公司繼續任職,沒多久被通知未過考核遭解雇,她認為是公司歧視孕婦憤而提告。但法院審理後發現,黃女在任職期間時常「下錯單」,造成公司損失和困擾,認為解聘有理駁回告訴。
法院判決指出,黃女在2016年底到該間公司任職,當時已懷有2個月身孕,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與蘇州廠區的接洽下單業務。原本試用期3個月,在公司同意下再延長1個月;不料某天下班後,返家途中黃女突然感到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檢查後診斷是「子宮癲癇症前兆」。
事後黃女向公司請假住院1星期,期間胎兒突然心跳急遽下降,院方緊急開刀剖腹取出。不料女嬰出生後並未脫離險境,搶救1天後不幸夭折。黃女之後回到公司上班,被依「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遭到解雇。
黃女向法院提告,指控任職4個月期間,不但常被公司要求加班,平均工作時數是12小時,公司更不准報加班,自己並未領到任何加班費;黃女更指控,主管曾當著她的面酸言酸語,還說「雇用孕婦是公司決定,不是我的意願」,還增加團隊和整個公司的困擾,因此向法院請求雇傭關係存在,公司得按月支付她薪水到復職。
橋頭地院審理後,卻發現黃女在試用期間,時常把散料、套裝和尺寸等數字搞混,造成訂單錯誤,得靠同事後面補救,認定是重大疏失;另主管認為黃女是「工作態度消極,根本無心工作」,公司人資也考量她懷孕,增加1個月試用期觀察,不料情況仍未好轉,因此認定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有理,也無須賠償任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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