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大安警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吳姓前所長、許姓巡佐,涉收受賭場業者賄賂,更二審時分別遭判刑8年、7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周姓、謝姓等賭場業者於民國97年在通化街開設德州撲克賭場,為求不被查緝,透過關係與時任轄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許姓巡佐聯繫,達成按月行賄的共識。
賭場業者98年間4度交付賄款,許姓巡佐共收賄新台幣4萬元,另轉交20萬元賄款給吳姓所長。
吳姓所長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更一審分遭判刑10年4月、10年6月;許姓巡佐一審判刑12年,二審、更一審分遭判處5年1月、10年4月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時認為,本案99年6月28日即繫屬法院,已超過8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輕其刑,判吳姓前所長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許姓巡佐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吳姓前所長、許姓巡佐不服提起上訴,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因而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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