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不滿李姓房客製造噪音,又被房東要求搬離,去年3月初於李男房門外潑灑汽油縱火,造成其他房客、謝姓婦人死亡。謝婦女兒求償,高院民事今天判張男應賠100萬元定讞。
張姓男子案發時在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工作,承租台北市龍江路一處2樓分租公寓。去年3月1日凌晨,張男不滿李姓房客製造噪音,與李男發生衝突;李男請黃姓房東處理,黃當場要求張男趕快搬離。
張姓男子不滿與李姓房客起爭執又被房東趕,隨即外出購買汽油、打火機,返回租屋處將汽油潑灑在李姓男子房門外,並將著火的衛生紙投向潑灑汽油處引發大火,因此造成其他房客、謝姓婦人死亡、7人受傷。
刑事部分,一、二審都依殺人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8年,上訴三審審理中。
民事部分,謝婦女兒提告求償,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審酌謝婦死亡時僅53歲,她的女兒年僅22歲即痛失母愛,母女間情誼,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情形,認定請求精神慰撫金新台幣120萬元為適當,扣除已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20萬元,判張男應賠償100萬元,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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