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調查認定前桃檢檢察長彭坤業接受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指示公訴檢察官繼續認罪協商。彭坤業今天指高檢署誣指關說,懷疑法務部預設立場,另批公訴檢察官栽贓。
全案起於媒體報導「桃園地檢署起訴某醫師被控逃漏稅5億案後,傳出檢察長彭坤業指示公訴檢察官促成認罪協商卻遭檢察官質疑關說而拒絕」。台灣高等檢察署昨天公布調查報告,認為彭坤業處置不周並違反規定,報請法務部處理。
調查報告認定,前法務部長邱太三3月18日與彭坤業餐敘提及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指檢察官同意認罪協商又反悔,認為檢察官出爾反爾,影響司法公信力。
彭坤業上月19日透過襄閱主任檢察官指示,應將協商程序進行完畢;承辦的公訴檢察官及其主任則認為檢察長指示一定要與被告達成認罪協商,檢察官論壇21日揭露此事質疑關說。
彭坤業今天在臉書發表「檢察官辦案不宜兩面手法-既展開協商又閉門不協商」聲明,表示對調查報告不服,指調查報告對他說詞置若罔聞而誣指關說,懷疑法務部已預設立場,既無法從法務部獲得公允對待,期盼監察院介入調查,還他清白。
彭坤業聲明還提到,「本案發生後,立即以新聞稿說明事件始末,不料竟有長官不相信本人公開的說詞,且在未參與調查不明真相之情形下,竟在檢審會上認定承辦檢察官為被害人。」
彭坤業解釋,接獲邱太三陳情即請襄閱主任檢察官了解,發現雙方有意協商,但承辦檢察官打算擱置到4個月辦案期限屆滿後改依一般程序處裡,但他認為既已展開協商則應繼續進行,縱使內心反悔,也不宜以「閉門羹手段」逃避協商,否則檢察公信力將蕩然無存。
彭坤業表示,只是「提醒」將協商程序走完,並非認罪協商「具體內容」的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與請託關說規定不相符,也不適用涉及法律適用等指揮監督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的法官法規定,他主觀上沒有請託關說的認知,調查報告認知錯誤。
彭坤業又指,本件檢辯已於審判外進行非正式會議討論協商條件,足認已啟動協商程序,但「走完協商程序」跟「走出協商結果」,兩者差異很大。如果檢察官有誤會或不服也應該以書面來表達,而不是上網栽贓。
彭坤業說,基於認知檢察官「決定協商後內心反悔而採取閉門羹手段」,才建議以會議方式處理,避免私相授受疑慮,豈知這般考慮竟被主觀認為是「檢察長指示一定要與被告及辯護人達成認罪協商」,檢察官和檢察長的溝通都如此主觀,如何能期待這名檢察官能客觀辦案而不被百姓誤解。
聲明指出,本案明明是檢察官「決定協商後內心反悔而採取閉門羹手段」,而非「決定不協商而被施壓」,調查報告卻完全採信檢察官的片面之詞。
彭坤業還說,調查小組從未舉證承辦檢察官何時被施壓?何人施壓?反而是見諸網路對他的霸凌或放話,以「乞丐趕廟公」、「高檢不是垃圾堆」等語侮辱,令人心寒。(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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