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從中國大陸走私一批大閘蟹遭查獲,檢方偵查後,認定大閘蟹非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的管制進口物品,經送驗後大閘蟹雖驗出含有戴奧辛但未超標,因此予以吳男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吳男為新北市一家商行水產店負責人,去年10月間因見中國大陸地區進口的活體大閘蟹遭驗出戴奧辛超標導致市場缺貨,認為有利可圖。
吳男去年10月間涉嫌僱用船隻從中國大陸走私一批大閘蟹運送至桃園地區附近港口後,再送到吳男的商行水產店,吳男之後再將大閘蟹販售到基隆市崁仔頂漁市場。
直到去年11月28日晚間8時許,吳男在水產店販售大閘蟹時遭海巡署基隆查緝隊查獲,當場扣得1840隻大閘蟹,吳男遭依懲治走私條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移送法辦。
不過,檢方認為,中國大陸地區養殖的活體大閘蟹屬於海關進口稅則,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規定的管制進口物品,吳男行為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屬於行政罰則,將函送主管機關裁罰。
另外,檢方指出,這批大閘蟹經送驗後,雖驗出含有戴奧辛及鎘,但並未超標,難以認定屬於食安法規定的「有毒食品」,因此予以吳男不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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