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與高公局的國道費率系統開發費用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判高公局賠遠通新台幣1億餘元。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說,收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研判機會很大。
吳木富說,當年交通部為了讓國道計程收費順利推動,訂定費率時思考很久,費率系統開發案的爭議,主要是遠通電收認定超乎預期的開發費用,應由高公局負責。
吳木富表示,高公局的立場是根據合約,國道收費系統就是由遠通電收建置,費率系統開發費用也該由遠通電收支付。高公局收到判決書後,會與律師研究是否有必要上訴,研判機會很大。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遠通電收主張,與高公局在民國96年8月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高公局卻在101年指示超過原契約範圍,設計開發多元系統功能項目,達「三段式費率」系統,導致遠通電收在102年1月間額外與其他多家資訊科技公司簽約增購開發系統,並支付1億2015萬2376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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