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相約飆車害死人,飆車的人都得負起責任。去年11月,台中一名男子載朋友到都會公園夜遊,和另一名友人競速飆車,超車時轉彎失控撞上民宅水泥柱,導致坐在後方的一名蔡姓少年死亡,法院判決,開車的2名男子競速飆車害死人,要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535萬。
台中都會公園飆車競速,發生車禍害死人,2名參與飆車的年輕人共同要賠535萬。
2009年11月,當時小轎車在大彎道失控,撞上電線桿,引擎起火,整輛車燒得焦黑變形,幾乎成了一團廢鐵,車上一名楊姓少年頭部重創死亡。死者朋友:「輪胎跟地面摩擦的聲音,嘰嘰卡卡,他超過我之後,在這個彎道失控,大概都開80、90(公里)。」
法官調查發現,當時同行的朋友相約競速飆車,因而害死楊姓少年,得負起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賠償535萬元。台中地院法官:「對於整個損害的發生,這些飆車的人,都是屬於共同的加害行為。」
當時開車的2人否認相約飆車,但法官調查發現,其中一車先以時速70公里出發,另一車隨後跟上,兩車相距只有30公尺,加上夜間在山區彎道高速行駛,顯然是互相約定競速飆車,認定楊姓少年的死亡就是2車競速飆車,飆車的2人都有過失,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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