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林偉琳涉嫌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交付情報給中國大陸,並洩漏調查局情報調查官身分資料,一審被判7年,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無證據顯示有交付資料給陸方,改判1年半。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39歲林男赴中國大陸蘇州地區經商,為謀求與其它公司在蘇州債務訴訟能獲得勝訴,經中共國安單位「吳主任」吸收為間諜後,於民國106年至107年間,涉向「吳主任」洩漏法務部調查局某情報調查官身分,並數次返台,以餽贈禮品、現金新台幣6萬元、安排官職等方式,行賄企圖吸收調查官為中共國安單位刺探、蒐集公務秘密及機敏資料並發展組織,但林嫌行徑遭調查官嚴拒,並未得逞。
桃檢去年7月,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中從事間諜行為而洩漏交付情報人員身分資訊於境外敵對勢力,同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中國大陸地區黨務機關刺探、蒐集公務機密及發展組織未遂、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林嫌。
一審桃園地院去年11月間依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判林嫌7年徒刑。林嫌不服,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審酌林嫌坦承不諱,並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無證據顯示林嫌有將這些資料交付給「吳主任」或其他陸方人員,因此,不構成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的罪嫌,僅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及國家安全法的為陸方刺探、蒐集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未遂罪,從重以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論罪,判刑1年6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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