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名兼任外拍女模的女公關,前年8月和男友人在外飲酒,2人接連喝了香檳、紅酒、清酒等,之後一起返回女方家休息;女子返家後不勝酒力昏睡,醒來後自認遭性侵提告。案經法院審理,2人共同朋友證稱,雙方曾交往並發生過關係,且女子「不曾醉過」;法官審酌原告所述和客觀情狀不符,判男子無罪。
根據判決書,女公關於105年8月12日晚間邀約男友人飲酒,2人先喝了1瓶香檳、1瓶紅酒後,再到北市某串燒店續攤,並加點清酒共飲;由於她平時兼任外拍女模,上午的工作使其勞累不堪,加上當時混飲多種酒類,於是便主動告知男方想回家休息;被告則提議要護送她返家,2人遂一起搭乘計程車回到住處。
女公關指控,被告和她一起返家後,暫坐在客廳沙發上休息,而自己並未多加理會,隨即逕自沐浴、更衣,且當時適逢生理期,上床前也使用了衛生棉條及護墊,接著倒頭就睡;沒想到,她昏睡到隔日晚間8時許甫完全清醒,驚覺體內棉條不翼而飛,經以LINE發送訊息詢問被告後,確認自己遭性侵,氣得提出告訴。
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男子坦承2人有發生關係,但為兩情相悅之合意性交,自己未違反女方意願性侵云云;男女雙方之共同友人也證稱,2名當事人是透過自己認識,曾經交往過並發生關係,之後雖有一段時間沒聯絡,重新聯絡後也有再發生關係,且原告平時的酒量相當好,「印象中沒有喝醉過」。
法官認為,原告堅稱和男方是普通朋友,但一般人在外飲酒時,理應考量對方與自身之親疏關係,不致與泛泛交情之普通異性單獨飲酒,況且女方不僅是外拍模特兒還是女公關,其社會經驗當深知男女深夜共處一室易生誤會,加上證人指述她的酒量很好,難認當天因混酒達泥醉程度,認定男方性侵罪證不足,判處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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