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姓機師涉去年執行高雄飛馬公勤務前,酒測為0.52毫克,遠航公司將他開除並求償,二審高院今天認定他服務未滿5年須賠償以及導致遠航臨時更換機師而有損失,應賠64萬元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公布判決指出,遠航提告主張,公司在民國105年6月6日與葉男簽訂飛行聘僱契約,但去年3月7日他執行職務前,經交通部民航局實施酒測結果,為每公升0.52毫克,公司以他酒測超標為由將他開除,因他服務未滿5年須賠償新台幣62萬9842元,且公司調派機師替換增加成本,葉男須賠償公司,總計求償64萬1316元。
高院維持原審判決,仍認定葉男自行飲酒導致酒測未過關,是屬於可歸責自己的事由,葉男須負賠償責任,判他須賠償遠航64萬1316元,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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