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陳姓婦人租屋給女房客,卻無意間發現女房客將租屋處變成賣春場所,陳婦知情後不但沒有趕走房客,更要求每個月提高2000元租金,結果被法院認定陳婦「容留」女房客從事性行為,依妨害風化罪判刑4月。
根據《聯合報》報導,陳婦2016年將坐落於豐原區的房子租給女房客「小玉」,按租賃契約每個月租金8000元,期間小玉除了將租屋處用來進行性交易,也另借給另名女子「小璇」賣春,結果同年12月底小璇遭警方查獲,但最終因罪證不足不起訴。
陳婦知情後不但沒有趕走小玉,隔年重新簽約,將每個月租金提高到1萬元,默許小玉將租屋處當成賣春場所;結果2017年7月初,警方執行掃蕩勤務,小玉被查獲在租屋處進行性交易,而陳婦也因知情被一同依法送辦。
陳婦供稱,自己只是租屋給小玉,且上次案發後已告知不得再從事性交易,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婦知情小玉賣春後,不但沒有防堵措施,反而漲租,顯然可預見小玉仍可能利用該房屋從事性交易,認定陳婦具有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不確定故意甚明,依妨害風化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犯罪所得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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