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釣客去年在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內釣魚,遭罰1.5萬元,興訟抗罰並舉例曾文水庫辦過釣魚比賽。法院調查後,今認定翡翠若開放釣魚有污染水源之虞,釣客主張無理,判他敗訴。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判決書,釣客陳春長在去年11月21日在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內釣魚,遭經濟部以違反水利法規定,開罰新台幣1萬5000元,釣客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釣客主張,依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釣魚為憲法保障權利,且曾文水庫曾經辦過釣魚比賽,並興建釣魚平台給民眾付費釣魚,為何翡翠水庫不行釣魚,這根本不平等。
經濟部則說,翡翠水庫是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供應大台北地區約500萬人用水,且無替代水源,基於保護水源,維護500萬人的用水權益,早在民國94年就公告,不受理任何使用行為,且釣客被查獲地點已設有圍籬及告示牌告知禁止釣魚。
法院調查,依水利法規定,可開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經濟部開罰適法,而各水庫的營運與管理有其獨立性,各水庫是否禁止釣魚,各依管理目的及水質狀況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指出,翡翠水庫為在槽水庫,缺點為水體更迭流動不易,曝氣機會減少,水中營養鹽易增加,故水質較易受影響,且易造成淤積,水庫壽命較短,雖目前尚無釣魚與水質關聯性的數據,但通常釣客釣魚時會投入大量豆餅培養釣場,豆餅通常會溶入水中增加營養源,造成水質優氧化,且釣客釣魚無可避免帶來垃圾,若開放釣魚,增加水源污染的可能性。
法院表示,釣魚行為並非憲法第7條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陳姓釣客之前有5次在翡翠水庫釣魚遭裁罰,他明知釣魚是違規行為仍再犯,因此經濟部開罰有理,判釣客敗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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