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新興堂香鋪民國100年發生爆炸案,遭波及的傷者及附近公司,以財產、健康受損,向肇事者及桃園巿消防局求償。二審今天判決消防局、萬達煙火、新興堂等連帶賠償1053萬元。
判決書指出,位於桃園縣(現為桃園市)的萬達公司因發生爆炸意外,遭當時的桃園縣消防局要求銷毀煙火。萬達主管擔心專業煙火遭銷毀會有損失,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中午聯絡「新興堂」負責人陳邱隆幫忙找地方藏放煙火,並僱請司機盧錦熹載運。
陳邱隆找到鍾姓友人同意以月租新台幣2萬5000元,將倉庫出租存放煙火。陳邱隆、盧錦熹在當天下午抵達萬達公司,將大批煙火搬上貨車載滿後出發,預計先到新興堂卸下部分煙火,再到鍾姓友人倉庫;但沒想到貨車到達新興堂後,兩人在卸貨過程,引發爆炸意外,造成陳邱隆、盧錦熹、當時在店內的陳邱隆母親、與開車經過的一名林姓駕駛死亡。
遭爆炸波及的傷者及附近公司,以財產、健康受損,向肇事者及桃園巿消防局求償。一審法院法官判決消防局、萬達煙火、新興堂負責人陳邱隆(已歿)及司機盧錦熹(已歿)的家屬,須連帶賠償1727萬2248萬元。
全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仍認定桃園巿消防局怠於執行職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考量告訴人請求的屋損及車損等部分,依實際使用年限予以折舊計算而酌減金額,改判連帶賠償1053萬1212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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