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男子去年開車拒絕臨檢、加速逃逸,還一路違規直到撞倒了騎士停下來,被警方持槍制伏,這個案件,駕駛被地院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不過當他帶著18萬到地檢署要繳錢時,檢察官不給他易科罰金,當場發監,儘管他提出異議,但法官認為是否能易科罰金是檢察官權限,裁定駁回。
四個人各有毒品、賭博、詐欺等前科,雖然車上沒發現違禁品、王姓駕駛也沒有酒駕,但事後他被新北地院依違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駕駛捧著這錢到地檢署要去繳罰金,不過檢察官不讓他只是罰錢、當場發監,男子急得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說這是檢察官權限,的確不是每個得易科罰金案件都能罰錢了事,檢察官都會逐案審酌。
新北地檢襄閱檢察官林宏松:「因為檢察官會去考量說這個是不是有能夠矯治、以及被告本身他犯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治安的影響程度來考量是否可以給他罰金。」
承辦檢察官認為,王姓駕駛,曾入監服刑,出獄後面對警察臨檢卻還逃逸,甚至危險駕駛撞上無辜騎士,因此認定必須用刑罰來矯正,儘管嫌犯母親不斷求情,但地院認為檢察官已經具體說明不准易科罰金的理由,裁定駁回聲明異議,但王姓男子還能再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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