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李姓婦人3年前過世,沒想到被發現留下111條黃金,重達33公斤,價值共4千多萬元,由長年與李婦同住的未婚么女存進銀行保管箱,隔年李婦么女過世,國稅局派員開啟銀行保管箱,兄姊得知么妹藏放大批金條,為此起爭執!二哥提告主張其中500兩黃金是他早年拿錢給母親購買保管,應歸他所有,其餘4名手足則堅持均分遺產。高雄高分院認定鄭男舉證不足,今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二哥鄭男聲稱他自20多年前開始工作後,就將每年部分薪資交給母親保管,並委託母親代他購買黃金,母子倆曾在10多年前清點過彼此各自持有的黃金數量,當時母親還將她自己的黃金條數記載在當天的日曆紙上,主張他有500兩黃金放置在母親住處,且他持有該批黃金的保證書。
鄭男說,母親在2015年過世,同住的么妹卻瞞著兄姊,將全部黃金搬進保管箱存放,直到隔年么妹死亡後,他才知道黃金的下落,但經協同國稅局前往開箱清點,他的500兩黃金已經短少變成480兩,另有15條黃金,每條重1公斤。他要求法院根據保證書,確認這480兩黃金應屬他一人所有。
但鄭男的4名手足不同意,辯稱全部的黃金既然是存在妹妹的保管箱內,依法就是妹妹個人所有,未婚無子女的妹妹過世後,黃金應由5位兄姊平分繼承。
屏東地院勘驗鄭男提出的手寫日曆紙,認為記載的數量與保管箱內總數並不吻合,因此該手寫日曆紙難以證明與本案黃金的關聯,另持有保證書並不能證明他就是黃金的所有人。
鄭男稱母親過世後,他就被妹妹阻擋無法進入母親住處,但法官也質疑,一般人若知屋內大量黃金卻無從入內,必定會以各種管道及方式取回,但奇怪的是,鄭男卻毫無動作,直到妹妹過世後才提告,可見他先前並不知有黃金的存在,判他敗訴。鄭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也認為鄭男舉證不足,今駁回他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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